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黃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43元,及其中新臺幣19,605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8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