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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張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12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1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8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變更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9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陳重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113年4月6日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行駛在彰化縣○○鄉○道0號215公里300公尺處北側向附近(下稱該路段)時,因恍神、緊張、心不在焉分心駕駛,致碰撞陳重仰駕駛之A車而使其受損,維修費用共計76,859元(包含工資費用36,200元、烤漆費用25,400元、零件費用15,259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零件經折舊後,被告應給付原告A車修復費用63,126元(包含工資費用36,200元、烤漆費用25,400元、零件費用1,526元),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的確有分心,但A車也有過失,我有往右,A車也有往左,才會撞擊,但當初做筆錄時的確沒有注意到要說這部分。我的確有擦撞到A車後照鏡,但維修費用應該不用那麼貴,如果我真的有擦撞到A車,應該會有一定的力道,A車駕駛在開車下應該就會表示是否有撞到,但是影片中都沒有這部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險賠案管控-勘照上傳影印作業、車損照片、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車險保單查詢列印、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代位求償同意書(車體險)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43至66頁),是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A車行車紀錄器之影像光碟,A車於車頭畫面之影片第2分37秒行駛於高速公路中內車道,朝畫面前方直行;B車原行駛A車左後方之內側車道,嗣B車加速,並於A車車頭畫面之影片第2分49秒間出現於畫面左下方之內側車道,且靠近上開兩車道間之白虛線向前行駛,並從旁經過A車車身,且B車於經過A車車身後向左偏移並減速等情(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勘驗筆錄),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自承B車的確有擦撞A車後照鏡等語,且二車肇事後自行排除移至外側路肩待警處理,此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足見B車於經過A車車身時,二車確有發生擦撞,且二車之駕駛人均有發現,並移至外側路肩,是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因此,足認本件被告駕駛行為,確有恍神、緊張、心不在焉分心駕駛之過失,因而於前揭時地碰撞A車,致原告受有上開財產上損害,且觀諸B車靠近並經過A車之位置為A車左側車身,與原告所提之估價單項目、名稱互核,位置大致相符,並無被告所空言辯稱維修費用過高等情事,是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毀損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主張A車之修復費用為76,859元,有估價單在卷可佐,其中零件費用15,259元部分,原告已自行扣除折舊,減縮請求賠償修復費用63,126元(包含工資費用36,200元、烤漆費用25,400元、零件費用1,526元),此金額核屬修繕合理必要費用範圍,尚屬合理。
 ㈤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陳重仰並無過失
  經查,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A車行車紀錄器之影像光碟,已如前述。被告雖辯稱A車也有過失、A車也有往左等語,然依畫面所示,B車從旁經過A車車身前、後,A車均行駛於高速公路中內車道之正中央,並無車身偏移之情事,有勘驗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故應認陳重仰並無過失,被告所辯自無可採。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原告起訴狀繕本於114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故自寄存之翌日起算10日,即於114年2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第71頁送達證書),是經原告以前開起訴狀繕本催告後,被告仍未給付,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繕本送達後翌日即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附表:
一、勘驗標的:檔名㈠【FILE000000-000000F】、㈡【FILE000000-083726R】(下稱檔名㈠、檔名㈡)
二、勘驗內容:【除以下標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下稱畫面)時間外,其餘畫面時間均與案情無關】:  
三、檔名㈠:
時間
內容
備註 
民國113年4月6日(下同)
18時40分許
(影片第2分37秒)
依畫面所示,天氣晴、夜間有車燈照明。影片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車頭畫面,其於影片第2分37秒時行駛於高速公路中內車道,朝畫面前方直行。
附圖1-1(影片第2分37秒)
影片第2分37秒至54秒
A車繼續行駛於中內車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於影片第2分49秒間出現於畫面左下方之內側車道,朝向畫面前方直行。B車靠近內側車道與中內車道間之白虛線行駛,並從旁經過A車車身,於經過A車車身後,B車於影片第2分50秒至54秒間逐漸向左偏移,靠近內側車道左方之黃實線行駛及減速。

附圖1-2(影片第2分49秒)
附圖1-3(影片第2分49秒)
附圖1-4(影片第2分50秒)
附圖1-5(影片第2分50秒)
附圖1-6(影片第2分50秒)
附圖1-7(影片第2分51秒)
附圖1-8(影片第2分52秒)
附圖1-9(影片第2分53秒)
附圖1-10(影片第2分54秒)
四、檔名㈡:
時間
內容
備註 
影片第2分39至52秒
影片為A車之車尾畫面。A車於影片第2分39秒時行駛於高速公路中內車道,朝畫面後方直行;B車位於畫面右下方之內側車道,朝向畫面右後方直行。B車於影片第2分42秒起,車速提高且縮短與A車間之距離,並從旁經過A車車身,於影片第2分52秒間離開畫面拍攝範圍。


附圖1-11(影片第2分39秒)
附圖1-12(影片第2分42秒)
附圖1-13(影片第2分43秒)
附圖1-14(影片第2分45秒)
附圖1-15(影片第2分49秒)
附圖1-16(影片第2分50秒)
附圖1-17(影片第2分51秒)
附圖1-18(影片第2分51秒)
附圖1-19(影片第2分52秒)
附圖1-20(影片第2分52秒)
 
附圖1-1 

附圖1-2
 
附圖1-3
 
附圖1-4
 
附圖1-5
 
附圖1-6
 
附圖1-7
 
附圖1-8
 
附圖1-9
 
附圖1-10
 
附圖1-11
 
附圖1-12
 
附圖1-13
 
附圖1-14
 
附圖1-15 
 
附圖1-16
 
附圖1-17
 
附圖1-18
 
附圖1-19
 
附圖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