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投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簡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訴訟,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4年度投小字第394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惟本院已對本案訴訟以無管轄權為由,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併由桃園地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