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訴訟代理人  林炳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風秋霞即竣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