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住同上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暄律師
被 告 楊任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翰富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投建簡字第7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1 月15日下午5 時9 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5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故原告依私有地過路使用協議紀錄之契約關係,請求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