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靖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1月27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所提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