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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高仲謙  

            高姝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名稱欄所載「南投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應更正為「南投縣○○鎮○○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