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67號
原 告 陳鉦宗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具狀人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7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