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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秉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代位被代位人謝宗憲提起分割被繼承人謝掌所遺遺產訴訟,惟經本院調取謝掌之遺產相關資料後,原告至今仍未將全部之遺產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致本院難以特定原告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