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1月22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