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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564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林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以114年度投補字第44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1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卷可查,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