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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08號
原      告  源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棟  
訴訟代理人  湯金花  
被      告  蘇財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1面及行照1枚,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戶籍地在臺中市大甲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可證兩造間有約定契約履行地,且該履行地為本院轄區,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