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黃忠育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投簡字第636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2 月5 日下午4 時52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3,17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93,17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證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就前開請求零件部分及原告所承保之車輛應負百分之30
之與有過失責任,已自行扣除折舊及過失比例如訴之聲明所
示。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