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陳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投補字第5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2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