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陳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投補字第5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2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卷可查,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