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 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清祐
複代理人 許富傑
被 告 吳柏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