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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埔小字第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 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清祐  

複代理人    許富傑  
被      告  吳柏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