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被      告  徐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