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簡字第9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黃芊惠(黃宗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繼承人黃宗智間簽訂之個人汽車貸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嗣黃宗智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死亡,被告為黃宗智之繼承人,原告與黃宗智間既已合意由臺中地院為管轄法院,則該合意管轄約定不因繼承而喪失;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中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中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