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埔續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請求人 廖家慶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