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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司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楊雙雙、張阿嬌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天賜(下稱楊天賜)之繼承人之一即相對人楊雙雙積欠聲請人債務,迄今未清償,而楊天賜死亡後,楊雙雙就楊天賜所遺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爭遺產全部由相對人張阿嬌一人繼承。楊雙雙將應繼承被繼承人楊天賜之遺產權利以分割協議方式均登記予張阿嬌所有,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等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張阿嬌應將109年2月25日就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楊天賜之全體繼承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楊天賜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係屬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行使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非兩造 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解決紛爭,依法應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應由法院審理後就該法律關係以裁判確認之。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其法律關係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暨說明,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