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張瑋澄  
被      告  王榮祥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區○道0號213公里700公尺處南側向輔助處,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而被告住所地、現居地均在苗栗縣苑裡鎮,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侵權行為地、被告住居所地均非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移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