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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林美芳  
被      告  何嘉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70元,及其中新臺幣23,539元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307元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8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