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25號
原 告 星視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崴凡
被 告 初口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帛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4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6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