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陳秋堂
被 告 陳鐿
法定代理人 陳心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6月10日16時10分宣判,然本件被告之訴訟能力有無,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