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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
  被   告 葉丞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住南投縣○○鄉○○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投小字第1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75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5,7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民國)                   
利率     
1   
11,990元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00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88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8,250元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4,591元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1,920元 
自112年0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4,106元  
自112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3,730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