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
被 告 葉丞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住南投縣○○鄉○○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投小字第15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75元,及分別依如附表一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5,7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