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玉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雲玉芝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及提出正確被告雲玉芝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雲玉芝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雲玉芝及其住居所,然本院依職權查詢「雲玉芝」個人戶籍資料,其結果為資料不存在,又無其他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亦無從確定被告雲玉芝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限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