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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玉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雲玉芝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及提出正確被告雲玉芝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雲玉芝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雲玉芝及其住居所,然本院依職權查詢「雲玉芝」個人戶籍資料,其結果為資料不存在,又無其他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亦無從確定被告雲玉芝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限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