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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玉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潘俊沅向其借款新臺幣6萬元,並邀同被告雲玉芝為連帶保證人,嗣被告潘俊沅未依約還款,故請求被告雲玉芝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雲玉芝及其住居所,然本院依職權查詢「雲玉芝」個人戶籍資料,其結果為資料不存在,又無其他足資辨別其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難以具體特定當事人。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足以識別被告雲玉芝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到院,上開裁定於115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對被告雲玉芝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