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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俊翔  
            李秉修  
被      告  陳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8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9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