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吳晨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係屬小額事件,無合意管轄條款之適用。又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