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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1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江沛憲  
被      告  吳錫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9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25,000元
1,753元
110年3月19日
115年3月19日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0日止
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75,000元
33,514元
合計
34,90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