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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2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綠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靜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鏡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