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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08號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柏伸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周姿吟、陳全安與被告吳惠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爰限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