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李語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拾捌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94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48元(含本金361,259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5月13日之利息10,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