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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7條約定,就本貸款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