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佩蓮
李秉修
被 告 鴻元長照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簡字第22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7 月23日下午15時1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9,941 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89,94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視為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借款契約、連帶保證關係,請求如
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