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23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思琦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4,700元,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7,090元。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