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烘杞
被 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簡字第23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2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煜霖
書記官 洪妍汝
通 譯 屠敏訓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吳烘杞
被 告 張淑貞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600 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9,600 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匯款紀
錄、本院勘驗筆錄相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雖辯稱沒有跟原告借那麼多錢,且被告有陸續清償或原
告已經免除借款債務等語,與上開事證不符,且被告提出的
LINE對話紀錄是在111 年間,都是在兩造成立借款契約、原
告催告還款之前,無從證明被告已經清償完畢,也無從證明
原告有免除借款債務。故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