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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4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吳孟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條款(下稱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為證。兩造間既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無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債務,自應向合意管轄之臺北地院提起訴訟。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臺北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