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81號
原 告 游秀英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原因事實,指原告為訴訟上請求所根據之基礎事實,使法院得特定並確認本件審理範圍,而與其他事件區隔。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起訴狀未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依前揭說明,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且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請求的具體金額或事項、對象為何)不明確,且未具體敘明請求之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特定各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有據。起訴狀亦未清楚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亦即構成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包含人、事、時、地、物等項目,及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為何、相關訴訟案號為何等資料),原告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原告簽名或蓋章、完整之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及所請求內容相關案號,且以表格陳報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等),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