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81號
原 告 游秀英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支付命令所載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聲請支付命令狀可參,原告亦未陳明另有何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依據,另參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支付命令卷宗,所附電信費相關約定契約,未有約定管轄法院,或有契約履行地之約定足以認定應由本院管轄,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上開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