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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是聲請人聲請程式有以上欠缺並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