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5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原告應於115年3月16日前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首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