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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平章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292號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時止,按月將相對人胡平章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分之1給付聲請人云云。惟查,依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10年2月2日本院平110司執萬字第5292號執行命令觀之,其性質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之「扣押命令」,僅在禁止執行債務人收取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執行債務人清償,聲請人即執行債權人並不因扣押命令而取得該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且經本院職權查調案件繫屬查詢結果及進行情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4項核發「移轉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移轉於聲請人,聲請人尚非權利人,自不得以自己名義對第三人請求上述給付。另查所謂勞務所得係因「勞務」之提所獲得之對價,民法規定之僱傭、委任或承攬契約所生對價均屬勞務報酬。本件相對人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即已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否認相對人胡平章對其有薪資債權存在,聲請人未先以釐清查明其聲請執行之標的究係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抑或其他性質之勞務所得,及扣押命令扣押範圍暨相對人異議範圍,即遽以對否認薪資債權存在之相對人再聲請調解,亦難認有調解實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