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黃仁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子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請求相對人再給予寬限時間達成合約目標,不因未達成合約內容致雙方互信瓦解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SP節能器訂購合約書觀之,立契約人為源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眾樹有限公司,契約效力僅存於契約當事人間,聲請人非上開契約當事人,自無權利對上開契約內容聲請解調,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具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