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雯娟即六喜商行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清晰可資辨識之合約書、合約委刊單影本。
三、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