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17元(計算式:277,092元-52,675元=224,417元),應繳納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主張實際系統設置容量為588.06kWp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