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俊勇、胡清煌、胡國雄、胡馨月、福農住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