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誌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補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三、敘明兩造約定依買賣成交總價款2%作為服務報酬之約定為何契約之何條款,並檢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