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81號
原 告 黃怡珍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
被 告 劉碩文
翊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焜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宏
複 代理人 王博毅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