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健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市東山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
㈠提出兩造因系爭工程所簽訂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原證一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㈢提出原證二之協調會議紀錄影本。
㈣提出工程會所召開之調解會議之調解建議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