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侯向謙
被 告 張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07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973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